一、總 則
(一)為更好地發揮學生干部的作用,加強學生干部的管理并使之接受廣大同學的監督,特制定本辦法。
(二)學生干部隊伍是聯系學校和廣大學生的紐帶和橋梁,在各級黨組織領導下和在團組織的具體指導下開展工作。
(三)各級黨團組織必須重視學生干部隊伍的建設,完善學生干部管理,提高學生干部素質。
(四)學生干部要熱心為同學服務,關心和維護廣大同學的利益,任何學生干部不應脫離學生,凌駕于學生之上。
(五)學生干部是學生中的先進分子和骨干,必須在各方面為學生做出表率。
二、學生干部的產生和任職條件
(一)學生干部的選拔,必須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在公開、公平、公正的前提下,采取推薦、自薦等不同形式,產生候選人,通過民主選舉產生。
(二)因工作需要在特殊情況下,學生干部也可由組織指定、任命或招聘等形式產生。
(三)學生干部任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自覺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在政治上與黨中央保持一致,具有一定的理論及政策水平;
2.勤奮學習,有較強的進取精神,學習成績優良;
3.有集體精神和責任感,勇于承擔社會工作,不計較個人得失,為同學服務;
4.有較強的組織管理能力和創新精神,善于組織有益于學生成長的各項活動;
5.有良好的個人修養和道德水準,以身作則,模范遵守國家法令和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
6.具有團結協作精神,善于團結廣大同學;
7.有正義感,敢于同一切壞人壞事及損害集體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作斗爭。
(四)學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自動辭職:
1.言行違反四項基本原則,在政治上不能與黨中央保持一致者;
2.違反國家法令、法規和校規校紀,造成不良影響,受到紀律處分者;
3.搞不團結,意氣用事,使工作不能順利開展或集體利益及聲譽受到損害者;
4.以職權謀取私利,經教育不改,或從事其他與學生干部身份不相符的活動,嚴重損害集體利益或聲譽者;
5.個人素養和道德水準低下,在學生中影響不良者;
6.不能勝任所擔任職務者。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生,一年內不具備學生干部資格:
1.玩忽職守,造成不良影響者;
2.有違紀行為,受紀律處分者。
三、學生干部的管理和考核
(一)學生干部由學工辦合團總支直接負責管理;
(二)班干部、團支部干部由班主任具體管理和考核。
四、學生干部的權利和義務
(一)學生干部享有下列權利:
1.代表學生參加社會事務和社會監督,通過學校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廣大學生的意見;
2.代表學生參與學校和學院教育和管理事務,溝通學校、學院有關部門和有關領導與廣大學生的聯系,促進學校、學院工作和服務等與學生利益相關的工作,參與有關學生事務的協商工作;
3.組織學生開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務活動,在維護國家和人民以及學校整體利益的同時,維護廣大同學的正當權益;
4.對本級或上級團組織或學生會組織工作有討論、建議和批評的權利,并有權要求其改進工作;
5.評優或畢業就業時,在同等條件下,根據貢獻大小,給予優先推薦;
6.有維護集體、他人及自身的正當權益不受侵犯權利;
(二)學生干部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1.認真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積極宣傳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
2.及時反映廣大同學的意見和呼聲;
3.團結廣大同學,成為同學的知心朋友;
4.認真組織各項有益于學生身心健康的課外活動;
5.做好本職工作,完成組織交辦的任務,不斷改進工作方法;
6.努力提高自己的組織能力,口頭表達能力,宣傳教育能力以及社會活動能力;
7.正確處理好工作與學習的關系,做到工作、學習兩不誤;
8.模范遵守國家法令和校規校紀。
五、附 則
本辦法中的學生干部是指:
(一)學生會干部;
(二)班委、團支委干部;
(三)學生黨支部委員及以上干部,黨章學習小組組長及以上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