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電子政務實驗室是公共管理學院教學、科研工作的重要場所,為保障本實驗室各項工作正常進行,結合實驗室實際,特制定本管理規定。
第二條電子政務實驗室的主要任務是認真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保證實驗設備、環境的建設和正常運行,保證組織和完成學院實驗教學任務,不斷提高實驗教學質量,培養學生實際操作技能和創新能力,為經濟建設與社會發展服務。
第三條電子政務實驗室的建設要充分利用人、財、物等資源,統籌規劃,進行科學管理,努力提高投資和使用效益。
第二章電子政務實驗室日常管理
第四條 學生上機守則
1.學生必須在規定的上課時間內上機,并按指定編號對號入座,不得擅自調換座位。
2.在室內保持肅靜,禁止喧嘩、打鬧,討論問題時,要小聲。
3.上機前要注意衛生,不準帶與上機無關的物品(食物、飲料等)進入實驗室。不準亂丟紙屑、雜物,不準在座椅、墻壁上亂刻亂畫,更不能做與實驗無關的事情。學生上機必須自帶鞋套,否則不許進入實驗室。
4.要愛護機房內的儀器設備,不準移動或改變機房內的設施設備和計算機軟件的設置。
5.不準進行與上機課程無關的操作。不準更改設置參數、密碼、口令或刪除原設置文件,以及其它影響計算機正常使用的操作。
6.要按時上下機,不準遲到早退。有事要履行請銷假手續。上課時,非本班學生一律不得進入。
7.在操作過程中,遇到計算機及其它設備發生故障,或損壞時,應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時報告指導教師進行處理。
8.不得利用電腦或其它信息技術散布不當言論或散布誹謗、攻擊他人的言論,損壞他人的聲譽。
9.不得利用電腦或其它信息技術,傳播電腦病毒或非法進入他人電腦系統。
10.不得在機房收看、復制、傳播淫穢視頻。不得瀏覽、制作黃色網站、網頁等。不得利用互聯網傳播黃色淫穢影片、圖片或文章。
11.對違反實驗室管理條例的學生,將視其情節輕重,進行相應的處理。情節嚴重的,將上報學校,按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損壞計算機或其它設備的,應根據實際情況,按原價進行賠償。
第五條 教師使用守則
1.任課教師及其管理人員,要愛護實驗室設施和設備,并嚴格按相關管理制度進行管理和使用。
2.上課期間,由任課教師負責管理實驗室的設施設備,并履行好使用登記手續。管理人員,要嚴格監督檢查上課期間設施設備的使用情況。對異常情況要及時發現及時處理,并做好記錄。
3.任課教師要對學生進行上機注意事項和相關制度的教育,并監督學生遵守有關管理制度。
4.教師上課時,應提出具體而明確的操作內容及要求。學生上機過程中,教師應加強巡視和指導。不得中途離開機房,更不準請其他教師代管。
5.除正常的維修或維護外,不準移動或改變機房內的設施設備及計算機軟件等相關設備的配置。
6.對使用過程中發生的計算機等設備的故障,要及時加以解決。問題嚴重的,要向主管領導匯報,并將有關情況記錄備案。
7.實驗室內的使用設備及物品,一律不準外借。確因工作需要借出使用的,必須征得院長的同意,并辦理相關手續。
8.管理人員及任課教師因失職或瀆職造成設施設備損失的,按照學校的相關規定,要追究當事人的責任。造成損壞或丟失的,必須按原價進行賠償。
第三章教學與科研管理
第六條電子政務實驗室根據學院教學計劃和教學大綱的要求,承擔實踐教學任務;合理安排實驗教師和指導人員,保證完成教學任務。
第七條電子政務實驗室要積極進行實踐教學改革,努力提高教學質量;不斷吸收教學和科研的新成果,不斷充實和更新實踐內容,改革實踐教學方法。通過實踐教學培養學生理論聯系實際的學風,培養學生嚴謹的科學態度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
第八條電子政務實驗室要積極開展科學研究,為學校的科研工作創造條件,努力按時完成科研任務,以科學研究推動學科建設,提高實驗教學水平。
第九條電子政務實驗室在保證完成教學和科研任務的前提下,積極組織和開展實踐教學活動和實踐競賽活動;積極開展科技開發和社會服務活動;積極開展學術、技術交流活動;積極參加校際間交流和協作活動。
第四章電子政務實驗室安全檢查
第十條實驗室負責人對所有實驗人員及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牢固樹立安全意識。按照本實驗室設備、環境及實驗特點,制定防火、防爆、防盜、防事故等方面的安全管理措施,并嚴格執行。
第十一條 對儀器設備、重點要害部位及使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要進行重點防護,安全措施到位,責任到人。室內水電設備設施必須按要求裝配,各種在用設備應保持安全狀態。不得亂接亂拉,隨意拆裝、改線。
第十二條實驗室必須配備符合規定的消防設備,放在明顯、易用位置。要有專人負責管理,定期檢查,確保有效可用。
第十三條實驗室要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隱患或發生事故,應及時排除。不能自行排除的,要及時報告有關部門進行處理。凡隱情不報或處理不當,造成重大損失的,將追究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實行。
第十九條本規定由電子政務實驗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