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評閱是考試的一個重要環節,為加強對評卷工作的管理,使試卷評閱工作更加規范化、科學化,并及時反饋試卷分析結果,不斷改進教學工作,保證教學質量,依據《呼和浩特民族學院本科課程考核管理辦法(修訂)》(民院校發〔2025〕55號),特制定本規范。
第一條 本規范適用于期中和期末進行的考試課和考查課。
第二條 閱卷教師應本著對學校、對學生負責的態度公平、公正地進行閱卷,嚴格按照評分標準及規范認真細致地評分,力求做到公平、公正,成績分布合理。
第三條 課程組應組織教師集體閱卷,原則上一門課程不少于三個閱卷人。閱卷采取流水作業方式,所有閱卷教師須在同一時間段和地點按照閱卷流程完成閱卷。確實不具備流水閱卷的課程,由任課教師寫出書面申請,經由二級學院院長審批,在學院備案后,方可自行評閱。
第四條 閱卷時一律用紅筆,用阿拉伯數字記分,只標注得分,不標注扣分,不可使用對號(√)、錯號(×)、加號(+)、減號(-)等判定標記。計分數字、閱卷人簽名必須工整、清晰、規范、易于辨認,分數一經評定,不得隨意更改,閱卷人簽名須簽全名或加蓋名章。
第五條 閱卷過程要有批閱痕跡??陀^題(如選擇題、填空題)的小題得分無需逐個標注,只需在錯誤答案下面使用下劃線(____)做標記,計算總分填寫在得分框內,并簽署評閱人姓名。主觀題各小題(或各得分點)錯誤答案下面使用下劃線(____)做標記;部分錯誤的在錯誤部分下面標注下劃線(____);已答部分無錯誤,但回答不全面的在空白處標注下劃線(____),并逐個給出分值,不做其他標記(如5,不是“+5”或“⑤”)。計算每小題題頭分時,置于小題題號前,小題題頭分等于該小題要點分之和。該大題各小題題頭分之和即大題分,填寫在該大題得分框內,并簽署評閱人姓名。
第六條 如出現批改錯誤或合分錯誤需要糾正時,不要在原錯誤分數上直接改正,要劃掉原錯誤分數,在旁邊寫上改正后的分數并簽名。
第七條 試卷卷首分應填寫在卷首題號對應的得分框內,每個大題分應同試卷卷面大題分完全一致,總分應等于各個大題得分之和。每份試卷卷面總分一律使用百分制。
第八條 作弊學生的試卷以“0”分記,并注明“作弊”字樣。
第九條 參考答案與評分細則上要標明要點分、小題分和大題分的評分要求,可操作性要強。
第十條 成績單上應具體給出平時成績、期中考試成績、期末考試成績、總評成績。平時成績的主要依據為作業成績、提問成績、課堂討論成績、單元測試成績、作品成績等。考勤不能計入平時成績,考勤與考試資格相關聯。學生無故曠課累計超過課程總學時三分之一者,取消該課程的考試資格。單次作業成績也須使用百分制計分,學生作業本上的分數應與《呼和浩特民族學院本科課程過程性評價成績登記表》中登記的分數保持一致。
第十一條 針對課程目標和達成要求進行試卷分析和課程目標達成情況分析。按照專業認證要求,分析考核內容與課程目標的對應關系,題型、題量、試題內容對課程教學大綱規定內容的覆蓋程度;分析不同題型的完成情況,總結試題的難易程度和區分度;分析總評成績構成、分布及其合理性;學生對課程學習內容掌握的情況及本次考試對應的課程目標達成情況。通過分析,教師要反思課堂教學和命題中存在的問題,分析原因并提出持續改進措施,避免問題重復出現。
第十二條 筆試歸檔材料包括:學校統一印制的試卷封面、監考記錄單、考場座次表、《XXX》課程評價標準、呼和浩特民族學院課程考核合理性審核表(全部課程填寫)、呼和浩特民族學院課程考核試卷審批表(筆試課程填寫)、呼和浩特民族學院本科課程學習過程性評價成績登記表、參考答案及評分標準、成績單(教務管理系統單列打?。⒃嚲矸治霰恚ń虅展芾硐到y打印)、A、B兩套空白試題、空白答題紙、考生答題紙(按成績單中學生姓名順序排序;答題紙份數應與試卷封皮人數、監考記錄單人數、試卷分析表人數、成績單人數相吻合)。如同一門課程分冊裝訂的,除第一冊外,其余分冊只需裝訂學生答題紙。
第十三條 其他形式考試歸檔材料包括:考核方案、考核總結、成績評定標準、考核題目及過程性評價成績登記表、成績單、考核內容(裝訂成冊的學生論文、報告、作品等)或考核過程記錄(錄像、視頻、現場記錄等)、考核教師或考核組的評價材料和其他相關說明。
第十四條 課程目標達成情況分析報告、過程性考核材料(每門課程留存3名學生代表性材料)等須與試卷一并存檔。
第十五條 在每學期考試完畢之后至下學期開學后2周內,由二級學院組織兩輪試卷復核與試卷整改工作。第一輪復核由教研室組織,復核范圍為教研室當期所開設的所有課程考試試卷;第二輪復核由二級學院教學督導組統一組織,復核范圍為本學院當期所有任課教師的一套試卷。
第十六條 復核試卷時,復核教師須填寫《呼和浩特民族學院試卷復核情況登記表》(見附件)。第一輪復核結束后由教研室主任匯總后交給教學秘書存檔。第二輪復核結束后由教學督導組組長匯總后交給教學秘書存檔。
第十七條 存檔試卷涉及材料中須相關人員簽字、蓋章處不得出現缺項。試卷復核人須在試卷封面簽名,并注明復核時間。
第十八條 本規范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附件:呼和浩特民族學院_____學院試卷復核情況登記表
教務處
2025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