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民院學字[2015]20號
教務處、各系(部):
經學生本人申請,班主任、系(部)學生工作領導小組評議審查,學生工作處召開處務會議研究,根據《呼和浩特民族學院學生違紀處分條例》第三十條、三十一條規定做出,對騰格斯等72名符合撤銷處分的同學給予撤銷處分的決定;另外,對其日木根等5名同學做出不給予撤銷處分的決定(未滿一年)。
具體名單請下載以下文件:
20關于騰格斯等72名同學的處分撤銷決定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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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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